• 2022宁远楼市新政:契税补贴100%,人才购房补贴,各种补贴、优惠...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22-07-30  /  浏览:5119 次  /  

宁远南部新城

宁远南部新城


宁远县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住房合理需求,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精神以及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购房契税补贴


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签订网签合同并缴纳契税的,以网签合同时间为依据凭契税完税凭证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购房时间段(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实行阶梯式奖补:2022年12月31日前购房且缴纳契税的,凭契税完税凭证予以100%奖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前购房且缴纳契税的,凭契税完税凭证予以50%奖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


二、实行人才购房补贴


凡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宁远落户就业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在园区就业拥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才,根据购房合同时间在本措施有效期内(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实行阶梯式一次性购房补贴:2022年9月30日前在县城区购房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购房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一次性给予7000元的购房补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前购房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三、引导企业多元化销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销售优惠活动,引导房地产企业为企业、园区、乡镇、村组织团购提供优质房源,加大对首次购买县城新建商品住宅家庭,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现役和退役军人家庭,下岗工人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市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购买县城新建商品住宅的优惠力度,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价格审核备案后可以在原规定不得低于备案价10%销售的基础上放宽至不低于原备案价15%的折扣浮动促销。县住建局联合相关部门举办住宅产业博览会,为购房者搭建服务平台,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县民政局)


四、实行住宅用地出让优惠及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本政策有效期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意向摘牌人按起始价的50%缴纳预付款,在中标后缴足至摘牌价的50%土地出让金即可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应在6个月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额较大的个别片区开发项目,可以约定在12个月内全部缴清。上述情况用地,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以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等建设许可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


五、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积极推进容缺后补审批机制,企业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批文,可办理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阶段施工许可;凭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可申请基础和地下室或者“±0.000”以下施工许可;承诺按时补件后,在桩基进场施工时,保证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容缺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六、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条件


多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及以上、高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的楼栋,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纳入失信企业名单除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七、推行“商改住”,加大非住宅去库存力度


已出让尚未动工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规费,并报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教育及新型产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分期实施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对未建设的部分用地,通过土地评估和规划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县规委会审议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在建已建的商业公寓项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结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和项目原设计单位出具可行性意见的前提下,向县住建局备案,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规费报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建设单位可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商改住”。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或租赁。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并按规定享受住房租赁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降低使用成本。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符合“一表一户”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在水、电、气抄表到户后,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可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和水、电、气服务企业指导配合居民住户完成抄表到户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水务集团、县供电公司)

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购买商铺、公寓等非住宅商品房,各银行机构按房地产贷款政策给予利率优惠;创新信贷产品,在客户准入、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定价等方面给予灵活性政策支持,满足市场主体对非住宅商品房的信贷需求。(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


八、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凡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含住宅、非住宅)的购房人,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可申请办理户籍手续。简化户籍迁移手续,强化落户政策宣传解读,完善线上申请审核系统,有效提高落户便利度。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九、放宽就近入学条件


在义务教育学段,根据招生政策及学位情况,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可申请子女就近入学。学校学位不足时,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十、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对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统一下调至10%。对纳税信用等级好、管理规范的房地产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受理审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一、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


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个人按揭贷款放款周期缩短到3个月内,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金融机构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企业,贷款银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予以展期支持,不得盲目抽、断贷,做到应展尽展。对部分困难的开发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调整还款方式,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减轻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新增开发贷款,做到可贷尽贷。对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各行政策适当调整贷款利率,降息减费,做到能降尽降。(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二、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全面放开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宁远县购房,不受缴存地、户籍地的限制。对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在我县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现行贷款额度的2倍,最低可达现行贷款限额的1.6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我县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所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且未发生产权人变更的,补缴的土地价款、税费等费用,可相应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三、规范地下车位建设管理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且层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开展城市道路广场和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专项整治,规范占道停车,严禁小区内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引导车辆进入地下车位(库)。(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


十四、加大小产权房开发查处力度和规范渣土运输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小产权房开发。对小产权房开发等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禁止销售。对在运输渣土过程中符合县城渣土管理办法的房地产企业减免渣土运输管理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


十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在建房地产项目建设动态管理,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顺利交付。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和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和审慎调价,坚决遏制房价暴涨暴跌,对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恶意低价倾销、打价格战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

本措施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如退房应当退还享受的相应补贴。


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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